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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7〕124号)的有关精神,经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决定,认定东莞东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37家企业为东莞市第十一批上市后备企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单位要对照支持企业上市的条件、范围、额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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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8〕12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保护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工业保护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5日 东莞市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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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9〕2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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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6〕7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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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20〕3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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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23〕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坚持以制造业当家 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坚持以制造业当家 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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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7〕2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度东莞市 科学技术奖项目的通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市政府批准授予张国义等3人为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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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5〕109号)规定,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市科技局复核,市政府批准授予“中药大品种复方血栓通胶囊基于多学科核心关键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项目为技术成果类市长奖,王瑜辉等2人为东莞市科学技术奖荣誉类市长奖,授予“冬虫夏草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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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21〕7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一轮“十百千万百万”人才工程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更大力度推动高水平人才强市建设,经市委、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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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市 长 袁宝成东莞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20日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加大污水治理力度,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发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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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2〕30号 关于2012年全市外经贸发展责任 目标1月份完成情况的通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今年1月份,全市外经贸总体平稳,进出口出现下降。据统计,1月全市新签外商直接投资项目83宗,合同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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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市 长 黎桂康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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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函〔2021〕42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莞市2019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健全和更新东莞市公示地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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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函〔2022〕8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莞市2021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健全和更新东莞市公示地价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决定性作用,及时反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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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莞市2022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的通知东府办函〔2022〕59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健全和更新东莞市公示地价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决定性作用,及时反映国有建设用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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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函〔2020〕28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东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2020年东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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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7〕11号)政策第三条“实施服务包奖励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服务包奖励政策资金,在每年的市“倍增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严格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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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21〕5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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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7〕145号,以下简称“原政策”)标准执行;2021年1月1日(含)后来(留)莞工作或创业的出站博士后人员和国(境)外博士后人员相应的出站资助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已领取过出站资助的,不作差额补偿,以累计最长资助5年为限,剩余资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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