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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4〕54号)的试点内容,由市经信局将项目推荐给经批准的银行机构,由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核后按照立项资金最低1:1的比例为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投入额。市财政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12%给予立项资助,单个项目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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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截留、挪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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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3〕144号)的有关规定,规范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开发企业认定和入驻企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开发企业准入认定流程 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负责对申请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开发企业实行准入管理,确保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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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6〕14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创建法治政府 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创建法治政府示范区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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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0〕60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 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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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3〕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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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4〕54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促进 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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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3〕90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创新型企业培育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创新型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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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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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4〕5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优质企业项目 落户莞韶产业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鼓励优质企业项目落户莞韶产业园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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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0〕167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 大企业(集团)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企业(集团)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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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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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08〕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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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1〕144号)精神,现就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新设、引进融资租赁公司 将融资租赁业明确为全市支持和重点发展的行业。大力支持国内外各类融资租赁机构在我市成立总部或开设分支机构,在资金进入、公司登记等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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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4〕75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 综合试验区责任分工表》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建设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综合试验区责任分工表》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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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3〕143号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东莞民间金融街 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东莞民间金融街发展的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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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资办《关于落实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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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4〕102号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 改革工作的配套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深化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工作的配套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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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1998〕72号)的有关规定,市区范围禁止鸣放机动车喇叭;实施交通畅通工程,改造交通干道路面,防治交通噪声污染。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环保局 3.控制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单位对产生噪声污染的各种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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