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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粤办明电〔2005〕2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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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08〕6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8〕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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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函〔2008〕1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2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我市已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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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1999〕111)号要求,进一步研究制订相应政策和措施,全面落实我市幼教发展目标;要进一步理顺幼儿教育的管理体制,落实幼儿教育的管理职责,明确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参与管理,保证幼儿教育管理层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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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通报的通知》(粤府办[2003]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转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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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1〕35号 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 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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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07〕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关于落实春运公路客运票价不上浮若干问题的请示》(东交〔2007〕35号)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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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整规办《东莞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三年九月五日 东莞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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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1999〕30号,下称《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几年来,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市住房货币分配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而《暂行办法》并未有对此作出规定。为完善我市住房货币分配制度,解决这些具体而实际的问题,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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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0〕151号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10年派驻城乡规划 督察员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 督察员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住房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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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07〕135号)要求,对属于清理对象的坚决予以清理。 (三)规范检疫监督执法,严格控制马属动物流通。从即日起至 2011年 3月 31日 止,禁止与亚运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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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3〕146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 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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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东莞市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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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07〕106号)要求,为加强对各镇街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推动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市政府决定组织督导组对各镇街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行督导,现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目标 (一)掌握各镇街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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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0〕16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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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3〕98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淘汰 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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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3〕168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试点方案》和《东莞市建立健全基层水务 管理和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试点方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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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1〕6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置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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