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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经贸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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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2〕175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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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02〕45号文的规定支付退管费;办理接管时已过退养年龄的,只支付退管费),有关费用从国有资产收益专户据实列支。 第五条 社区接收原企业固定职工后,要积极提供具体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一)负责承接固定职工管理服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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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07〕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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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获得资助的单位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由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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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九日 东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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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4〕8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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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一月十七日东莞市重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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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活动在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工作由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负责组织。 第三条 考评对象为市重大项目服务保障单位(市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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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2〕6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一站通” 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一站通”工作机制(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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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资办《关于落实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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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4〕102号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 改革工作的配套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深化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工作的配套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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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1998〕72号)的有关规定,市区范围禁止鸣放机动车喇叭;实施交通畅通工程,改造交通干道路面,防治交通噪声污染。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环保局 3.控制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单位对产生噪声污染的各种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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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2〕13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轨道交通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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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04〕1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自有品牌企业是指我市拥有自有商标知识产权并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中国专利奖、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专利奖、市著名商标、市专利奖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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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5〕117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3日东莞市全程电子化工商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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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5〕54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莞市人民政府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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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06〕3号),做好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公示、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评奖范围 1.凡我市作者在规定年限内(评奖年的前三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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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07〕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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