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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函〔2007〕3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鉴于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部分成员工作变动,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政府 决定调整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主 持 人:李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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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函〔2007〕38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自今年6月14日开始,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办延伸审计了我市2004年至2006年国土专项资金情况,指出了我市国土管理和财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我市规范国土资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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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3〕121号 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技术创新流通模式形成的现代流通新业态,是我市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拓宽购销渠道、扩大消费需求,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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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5〕11号 关于加快推进2015年重大项目建设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2015年重大项目建设,确保2015年投资计划100%完成和新开工项目100%开工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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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3〕123号 关于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流通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围绕“调结构、稳增长、促转型、畅流通、惠民生”主线,加快我市现代流通业发展,着力推进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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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3〕69号 关于加强全市科研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科研用地管理,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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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5〕137号 关于建立健全镇街(园区)专职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员队伍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市基层安全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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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0〕81号)等政策文件,制订开展质量强镇活动的工作方案,使之成为落实质量强镇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建立工作机制 尽快建立镇街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联合协调的工作机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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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07〕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各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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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1〕9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同意认定广东宏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为东莞第八批上市后备企业。各镇街(园区)、各单位要对照支持企业上市的条件、范围、额度和标准,落实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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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0〕90号)有关规定,经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决定认定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为东莞市第三批上市后备企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对照支持企业上市的条件、范围、额度和标准,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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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0〕90号)的有关精神,经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决定,认定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为东莞第四批上市后备企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单位要对照支持企业上市的条件、范围、额度和标准,落实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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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0〕47号)精神,加强对总部企业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全面优化服务,营造良好的氛围,切实推动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壮大。 获得认定的企业要不断增强自身的综合竞争力,为推动我市总部经济的发展、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实现东莞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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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0〕90号)文件规定,经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决定认定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单位要对照支持企业上市的条件、范围、额度和标准,落实相关资助(奖励)政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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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函〔2006〕20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外经贸局、市城建规划局: 经2006年7月24日召开的今年第17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今后在依法取得拍卖土地后,提出的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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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06〕5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解决“商贸东莞”工程和外商投资大型项目用地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5〕716号)精神,统筹使用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保障首期投资500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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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2〕68号 关于印发《办理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办理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加强科技创新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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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4〕54号)的试点内容,由市经信局将项目推荐给经批准的银行机构,由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核后按照立项资金最低1:1的比例为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投入额。市财政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12%给予立项资助,单个项目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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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06〕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资金的总称。具体包括科技发展专项,产业发展专项,外经贸发展专项,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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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截留、挪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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