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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2〕9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 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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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2〕5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创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镇(街)、示范村(社区)、示范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创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镇(街)、示范村(社区)、示范企业工作方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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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4〕76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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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东府办〔东府办〔2012〕153号)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冒领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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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0〕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东莞老字号”企业,是指经市政府认定,在东莞市辖区内注册,品牌创立达40年(含40年)及以上,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沿袭和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和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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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4〕5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优质企业项目 落户莞韶产业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鼓励优质企业项目落户莞韶产业园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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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0〕38号)、省政府《关于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粤府〔2011〕100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2〕9号)要求,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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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5〕12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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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4〕9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引导企业 加强文化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强文化建设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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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二月四日 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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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5〕109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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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02〕47号)及其他有关政策的标准执行。第五条 用房及征地 (一)购房。来创业园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住房优惠政策可依照园区关于科技人员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租房。企业关键技术骨干人员,可申请租用园区内科技人员周转房,租金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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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01〕87号文件的规定,一次性为其向所属镇(街)退管中心支付退管费2000元和档案管理费200元,同时为其向社保部门一次性清缴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 企业无力缴交退管费的,由产权单位缴交。国有产权单位和集体产权单位无力承担的,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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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06〕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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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2〕177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 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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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02〕45号文的规定支付退管费;办理接管时已过退养年龄的,只支付退管费),有关费用从国有资产收益专户据实列支。 第五条 社区接收原企业固定职工后,要积极提供具体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一)负责承接固定职工管理服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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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07〕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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